基本信息
书名:行政诉讼法权界限
原价:85
作者:李哲范 著
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咨询特价)
ISBN(咨询特价)
字数:(咨询特价)
页码:332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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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现代政府管理与法律实践书系:行政诉讼法权界限》以“法权界限”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法权的横向和纵向界限。
《现代政府管理与法律实践书系:行政诉讼法权界限》试图明确界定法权的概念,客观评价法权的性质与功能,系统地考察了日本法权界限理论。在从宪法视角考察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中国特色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法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当前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了行政行为及受案范围、原告资格、“排除事项”等行政诉讼法权的横向界限和行政裁量、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则等行政诉讼法权的纵向范围,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文摘
《现代政府管理与法律实践书系:行政诉讼法权界限》:
审判权是法院享有的对具体案件,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权力。那么,审判权和法权是不是同样概念?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首先考察法模式问题。
1.法模式
从各国法的总体模式来看,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屎一种是一制法模尸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模驶另一种是二制或多制模尸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模式。
美国,日本是一制法模式的典型代表。依照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的规定,所谓法是指对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事件及争讼进行裁判的活动。因此,法是以事件及争讼为存在前提的一种裁判活动。日本国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法权属于裁判所以及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裁判所。”裁判所法第3条第1款规定:“裁判所除日本宪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裁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按照这一规定,因行政厅行使违法行为产生的诉讼,以及因公法上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诉讼,都属于裁判所的管辖范围。因此,法权除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权外,还括对行政案件的裁判权。同时,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法院是对于一切的法律、法令、规则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拥有决定权的终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日本所有的法院都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利。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与美国、日本不同,它们采用的是二制或多制法模式。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兼具法与行政双重性质,保证它其具有对行政行使强度审查的资格和能力。法国“行政法院成员,属于法部领导,但不是法审判官,不享有法法院所具有的特别保障。行政法官的地位,在理论上说,和其他文职行政官员相同,受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的支配,但行政法官又受该职系特别地位法的支配,在职业保障方面,比一般行政官员优越。正是从机构而言,法国行政法院仍应视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其成员诗务员而法官,然而与此同时法国为了保障行政法官的独立采取了种种措施,其诉讼组也从其原始作用中解放出来而作为独立的行政法院运作。37法国行政法院的”混合“组成及多重职能,能够保证其作为行政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公共行政需要的正确认识,使得行政法院对行政之所有之所需能随时保持清楚的认识,将自己的判决建立在稳固的现实基础之上。
在法国,法权的范围受到了严格地限制在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判上,而对行政案件的裁判排除在法权的范围之外。法国设置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而法院不具有违宪审查权。在德国,除普通法院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外,设置了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分别处理行政案件和违宪案件,这种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在性质和功能上完全不同。
在德国,早在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107条规定:“联邦与各州应依法律设置行政法院,以保护个人对于行政官署之命令及处分。”1949年通过的《联邦基本法》结束了行政法院在国家行政及法体系中的悬而未决的地位问题,实行行政法院的法化。1952年9月正式建立联邦行政法院,1960年1月颁布的《行政法院法》进一步完善了德国行政法院体制。根据基本法建立了联邦宪法法院,它竖家宪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法院。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它们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比较广泛,除拥有“法律违宪法审查权”、“权限裁决权”、“劾审判权”之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以及确定某种正当或某正当的一个独立组成部门是否违法的权力。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尽管承认行政审判不同于行政本身,行政法院对行政的监督和审查基本要受合法性监督原则的限制,但行政法院对行政的监督力度却使它具有了浓厚了行政性,实际上担当了某些行政职能,一位学者将其称之为“第二级行政机关的法院”。这与英美法系将法审查中的行政机关看作是下级法院形成鲜明的对比。
……
作者介绍
李哲范,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教师,副教授。
科研成果:
(1)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法学论丛》2002年5月第151卷第2号,二字。
(2)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二)》,《法学论丛》2002年9月第151卷第2号,二字。
(3)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中除外事项——中国审判权界限的一个侧面(一)》,《法学论丛》2002年10月第152卷第l号,二字。
(4)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中除外事项一一中国审判权界限的一个侧面(二)》,触学论丛》2002年12月第152卷第3号,二字。
(5)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变更权——中国审判权界限的一个侧面(一)》,《法学论丛》2006年l0月第160卷第1号,二字。
(6)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变更权——中国审判权界限的一个侧面(二)》,《法学论丛》2007年5月第160卷第6号,二字。
(7)[韩]朴荣吉,李哲范:《东北亚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河北法学》2009年12月。
(8)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理论的新动向》《仁川法学论丛》2009年第12辑。
(9)李哲范:《“显失公正”之定位》,《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等。